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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征求意见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11-28 15:57 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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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全市筹备经费的监督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指导、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交存时间】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销售交易手续之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帐户缴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本办法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可以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补缴。

第五条【交存账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交存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承担筹备经费,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

第七条【预收核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筹备经费归集工作。

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或者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筹备经费票据。

第八条【使用范围】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预算标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二)社区证明材料;

(三)经筹备组盖章和筹备组组长签字的领款凭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第十条 【用途调整】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得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十一条 【使用监督】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名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核销申请】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审议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筹备经费。

第十三条【核销申请】申请核销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二)业主大会批准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报告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提供筹备组关于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三)业主对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核销结算标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筹备经费不足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不足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

核定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筹备经费超出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结余使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如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换届改选经费、纳入物业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业主组织运行的其他需要。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设立共有资金帐户后十五日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备经费结余部分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帐户。

第十六条【市主管部门职责】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筹备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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