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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大项目!今天,溧水连发2则拟征地公告

来源:365淘房 2023-04-04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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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发布2则拟征地公告,即宁(溧)拟征告〔2023〕13号、宁(溧)拟征告〔2023〕14号 

宁(溧)拟征告〔2023〕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晶桥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三期)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晶桥镇陶村社区下巷组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8日,由溧水区晶桥镇人民政府、规划资源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等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种;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

(四)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五)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六)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宁(溧)拟征告〔2023〕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云鹤小学综合教学楼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晶桥镇镇集体,杭村社区杭村二组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8日,由溧水区晶桥镇人民政府、规划资源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等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种;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

(四)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五)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六)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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