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淘房 彭敏 近两天,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溧水分局发布3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分别为宁(溧水)征安补公告〔2020〕8号、宁(溧水)征安补公告〔2020〕16号、宁(溧水)征安补公告〔2020〕17号,涉及东屏街道徐溪社区、石湫街道石湫社区、石湫街道社东社区及有关农户。
宁(溧水)征安补公告〔2020〕8号
东屏街道徐溪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溧东大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依据《溧东大道道路建设工程可研报告的批复》(溧发改审[2017]232号)文件,本地块拟用于溧东大道项目建设,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东屏街道徐溪社区,东至沪武高速东屏收费站、南至徐溪社区小东岗组、西至徐溪社区孙家边(高棚)组、北至徐溪社区盖屋组。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徐溪社区土地7.1224公顷,其中农用地6.3494公顷(其中耕地5.0075公顷)、建设用地0.6915公顷、未利用地0.0815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二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溧人社[2019](38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区片价补偿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涉及撤组的情形)
四、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按照溧人社[2019](38号)文件执行(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东屏街道办事处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东屏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宁(溧水)征安补公告〔2020〕16号
石湫街道石湫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石湫安置房三期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依据《关于石湫镇人民政府新建“拆迁安置房三期工程”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溧发改审[2014]286号),本地块拟用于石湫安置房三期项目建设,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石湫街道石湫社区严家组,东至中心河路,西至新河北路,北至华山路,南至石山路。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石湫社区土地1.8598公顷,其中农用地1.8588公顷(其中耕地0.023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001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二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溧人社[2019](38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区片价补偿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涉及撤组的情形)
四、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按照溧人社[2019](38号)文件执行(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石湫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宁(溧水)征安补公告〔2020〕17号
石湫街道社东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石湫安置房六期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依据《关于石湫街道湫水佳苑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溧审批投许[2020]20号)、《关于石湫街道湫水佳苑二期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溧审批投许[2020]121号),本地块拟用于石湫安置房六期项目建设,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石湫街道社东社区塘下组,东至三干河路,西至新河北路,北至石山路,南至石南路。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社东社区土地3.3596公顷,其中农用地3.2382公顷(其中耕地2.4685公顷)、建设用地0.0789公顷、未利用地0.0425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二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溧人社[2019](38号)文件执行。
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区片价补偿
(二)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
1、进入社会保障的人员情况
2、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涉及撤组的情形)
四、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标准按照溧人社[2019](38号)文件执行(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2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石湫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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