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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手笔!江北这里房票安置新政来了!最高12%的购房奖励...

来源:365淘房 2024-04-2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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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淘房 张洲 重磅突发:六合房票安置新政真的要来了!

就在今天,我在六合区人民政府官网上看到,南京市六合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南京市六合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出炉,六合房票安置细则首次曝光!

我将其中的关键信息点提炼如下: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 

1、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 12 个月。房票核发应当采用实名制,房票使用人为被征收人,遵循自愿原则并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征收人可将房票交由父母、子女、配偶使用(不得再次转交他人使用)

2、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在六合区内购房的,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给予12%奖励资金。

3、房票票面金额使用比例超过90%的,剩余房票余额可以提取现金

4、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5、房票在满足居住需求基础上,也可用于购买公寓、储藏室、车库车位、商办等

6、房票票面金额=房票安置面积×综合评估单价。综合评估单价由责任主体(实施单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考安置地块地价、安置房建安成本、周边安置房市场价等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补偿方案批准实施日期。

7、本暂行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1、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2、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

3、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商品住宅(含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8%购房奖励。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4、本暂行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

从文件中可以看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所给的购房奖励是非常给力的,最高能给到12%的购房奖励,这个奖励力度也是目前南京所以区中最高的,可见六合区的在房票安置上所体现出的诚意。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当房票的票面金额使用比例超过90%时,剩余的房票余额,还可以提取现金

持有房票的购房人,可以用这部分现金进行房屋的装修、家具电器的置办,这一点考虑还是很人性化的。 

官方政策原文如下:

南京市六合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

房票安置暂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工作要求,完善补偿安置方式,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适用本细则。房票是征收主体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凭证(满足居住需求基础上,也可用于购买公寓、储藏室、车库车位、商办等)。

第三条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做好房票日常管理工作。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政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房票安置责任主体(实施单位)。项目主体(出资单位)负责房票资金和奖励资金筹集工作,并纳入征收成本。

第四条 房票票面金额=房票安置面积×综合评估单价。综合评估单价由责任主体(实施单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考安置地块地价、安置房建安成本、周边安置房市场价等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补偿方案批准实施日期。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补助费用不计入房票面值。责任主体(实施单位)在现有安置房源充足前提下,可安排被征收人先申购安置房,剩余安置面积用于计入房票。

第五条 房票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章。票面应注明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房票安置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房票由责任主体(实施单位)核发。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 12 个月。房票核发应当采用实名制,房票使用人为被征收人,遵循自愿原则并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征收人可将房票交由父母、子女、配偶使用(不得再次转交他人使用)。

第六条 房票安置享受以下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在六合区内购房的、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给予 12%奖励资金。

(三)房票票面金额使用比例超过90%的,剩余房票余额可以提取现金。

第七条 被征收人实际使用房票面额超 90%后,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向责任主体(实施单位)申领奖励资金并进行房票余额兑付。购房人后续申请变更、解除购房网签协议的,应当先行退回已兑付房票资金和奖励资金。房票结算由责任主体(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实际用于抵付购房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对应责任主体(实施单位)申请房票结算。预售商品房的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八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按照《关于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宁规划资源发(2023]133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户自行过渡费按12个月计算。房票为专用结算凭证,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赠与、套现。房票遗失的,可书面申请补发房票,补发房票有效期不变。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确需分开结算的,由被征收人向核发房票单位申请办理。

第十条 房票一经开出并使用,房票安置面积视为保障完成,已计入房票安置的面积不参加安置房选房。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能兑付现金并应当按照原补偿安置方式执行。被征收人实际使用房票金额未达 90%的,房票余额不得兑付现金。

第十一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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