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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宁出第01号

来源: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03-24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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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就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三、出让条件 

1、本批次出让地块所涉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及其各项规划管控要求的出具,均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相应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58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党组发〔2019〕94号)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规定。

2、本批次出让地块按“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方式出让,所建普通商品住宅(毛坯)销售均价不得超过上述核定价格(装修价格另行核定),最高销售单价不得超过售价均价的110%(装修价格另行核定);所建商品住宅项目须按照《关于提升全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品质要求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1]6号)执行。

3、当网上交易达到最高限价须通过摇号确定竞得人的地块,对商品住宅预售条件提高至完成住宅部分投资额的50%。

4、本批次地块配建的租赁住房,须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集中布置,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由竞得人建成后用于租赁,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不得上市销售、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另有约定的除外),须遵守国家及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相关要求。

5、本批次出让地块装配式建筑要求以公开出让文件约定为准,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已包含采用装配式建筑奖励的容积率部分(含预制外墙水平截面积)。

6、地块其他要求如下:

NO.2022G01:

(1)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其中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5%-3%。

(2)地块内所建商业建筑可上市销售、转让。

(3)地块位于土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在土山机场未搬迁或未得到部队书面同意前,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高程不得大于87.73米。

(4)为建设高品质新城,本项目须打造高舒适性和低能耗科技住宅,采用以可再生能源作为系统冷热源的集中空调方式,外立面须采用高品质板材。

NO.2022G02:

(1)地块配套商办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20%-25%(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6%-8%),不得设置酒店式。

(2)地块内所建商办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

(3)地块位于土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在土山机场未搬迁或未得到部队书面同意前,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高程不得大于74.38米。

(4)为建设高品质新城,本项目须打造高舒适性和低能耗科技住宅,采用以可再生能源作为系统冷热源的集中空调方式,外立面须采用高品质板材。

NO.2022G03:

(1)A分区为单身职工(租赁住房)和居住社区中心用地,不得配建酒店式。其中配建的租赁住房,由竞得人建成后自持。

(2)规划条件中明确的居住社区中心必备功能(除菜市场以外),由竞得人出资并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秦淮区人民政府,出让价款总额不做调整。菜市场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居住社区中心除上述必备功能外,剩余部分可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办公,可上市销售、转让。

(3)B分区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秦淮区人民政府,产权归秦淮区人民政府所有。

NO.2022G04:

(1)地块内所建商业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2G05:

(1)地块内所建商业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2G06:

(1)地块上所建商业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2G07:

(1)地块住宅建筑的高度不得低于35米。

(2)地块允许配建地上总建筑面积3%-5%的商业服务用房。

(3)地块内所建商业建筑可上市销售、转让。

(4)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等部门要求。

NO.2022G08:

(1)地块住宅建筑的高度不得低于35米。

(2)地块规划不允许设置配套商业服务用房。

(3)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等部门要求。

NO.2022G09:

(1)地块住宅建筑的高度不得低于35米。

(2)地块规划不允许设置配套商业服务用房。

(3)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等部门要求。

NO.2022G10:

(1)B分区为居住社区中心用地(可建设地上总建筑面积约52045.56平方米),其设置应符合《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宁政发[2015]21号)和《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执行细则》(宁规字[2017]459号),具体要求如下:①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0050平方米,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满足向阳、避风的环境要求。其中: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Ⅱ社区一站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Ⅲ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800平方米,应设置在建筑低层,应有独立出入口;Ⅳ社区养老院,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床位100张;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3760平方米。其中:Ⅰ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Ⅱ体育活动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应设置“三室一场一路径”和室外活动场地;Ⅲ街镇管理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Ⅳ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设置在服务半径适中、便于居民办事与活动的地点,并在一楼设置居民综合办事服务大厅;Ⅴ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具体设置要求及规模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Ⅵ育儿园,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应设置在建筑物低层;Ⅶ公共自行车(共享自行车)服务点,用地规模不小于300平方米;Ⅷ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应有独立出入口。

(2)B分区配建的不少于25000平方米的居住社区中心,E分区地下建设的不少于400平方米的邮政所,E分区地上居住社区公园,B、E分区地下复合配建的不少于160个P+R机动车停车泊位和D分区用地面积不少于3030平方米的公交首末站均由竞得人出资并建设,公交首末站建成后无偿移交公交主管部门,其余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栖霞区人民政府,出让价款总额不做调整。

(3)地块基坑支护及地铁保护费用2.68亿元,由竞得人出资并建设。该部分最终建设费用须经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超过部分由竞得人自行承担,不足部分竞得人须将差额交给南京地铁集团。

(4)B分区建设的酒店式可上市销售、转让。

(5)E分区地下建设的菜市场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

(6)C分区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的酒店式、可建设不大于8800平方米的办公,所建酒店式和办公可上市销售、转让;剩余部分可建设商业,所建商业须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不得转让。

(7)F分区为地下连接通道(一层),可配建不大于5%的商业,所建商业须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不得转让。如因地铁建设工程需要占用F分区地下空间,竞得人须无偿提供给地铁集团使用。

(8)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减震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地铁等部门要求。

(9)竞买人及其子公司或其母公司经营范围须包括地铁投资、建设及运营,并具备相应的业绩。

NO.2022G11:

(1)规划住宅的建筑高度不低于18米,裙房不受此限。

(2)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减震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铁路等部门要求。

NO.新区2022G03:

(1)竞得人须在地块内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的房屋,供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的开关站使用。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维护。

(2)该出让地块所建商品住宅项目须按照《南京市江北新区住宅类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新区管发[2020]66号)执行。

NO.2022G12:

(1)住宅建筑的高度不低于35米。

(2)地块内不得设置商业。

NO.2022G13:

(1)住宅建筑的高度不得小于35米。

(2)地块内不得设置商业。

NO.2022G14:

(1)住宅建筑的高度不得小于35米。

(2)地块内不得设置商业。

NO.2022G15:

(1)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24米。

(2)地块内不得设置商业。

NO.2022G16:

(1)地块内所建商业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2G17:

(1)地块用地性质为商办混合用地,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

(2)该地块不配建酒店式。

(3)地块内所建办公用房须由竞得人自持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不得销售、不得转让(竞得人和竞得人的控股子公司或母公司之间的转让除外),剩余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

以上地块的具体出让条件详见该地块公开出让文件。

四、交地条件

土地交付条件:净地出让,即地块范围内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至室内地坪,其余维持现状。外部条件(道路、水、电、气等)均以现状为准

五、竞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另有约定的除外),联合竞买的各方均须具备地块竞买条件

1.在本批次出让公告中,竞买人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与该竞买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企业均不得同时与该竞买人报名竞买(含联合竞买)同一幅地块。

2.本批次出让地块的竞买人须具备上述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

3.本批次出让地块的竞买人的购地资金(含竞买保证金、土地成交价款)须为竞买人自有资金,并提供3A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住房和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和审计报告,通过相关审查后方可报名。竞买人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4.竞得人所持股份大于50%的前提下,可就该地块开发成立项目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受让人如需变更受让主体为项目公司的,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提交符合变更主体资格条件的书面申请(另有约定的除外),变更后原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让人履行。逾期未申请或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按土地转让办理。

六、交易方式和时间

1.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网上交易。2022年4月6日起,市区、江北新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陆“南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申领出让文件。

2. 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20日16:00(报名截止时间),在工作日9:00至18:00期间,市区、江北新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陆“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3.同一出让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且已有有效报价的,转入网上限时竞价,限时竞价时间为2022年4月22日上午9:30开始,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4.各地块限时竞价开始时间具体为:根据地块报名资格审查情况,出让人于2022年4月22日9:30前,在南京土地市场网及其网上交易系统中公布每个地块限时竞价的顺序,首个地块限时竞价从2022年4月22日9:30开始。待首个地块限时竞价结束后,下一个地块限时竞价在1分钟后自动开始,直至当日17:00时,已启动限时竞价程序的地块于当天完成竞价,其余地块在第二天9:30继续开始下一块地的限时竞价,依次类推。

5.现场摇号时间及地点待限时竞价结束后另行通知。

七、竞得人确定

在挂牌时间截止(2022年4月20日16:00)时,地块无人报名,地块流标;地块只有一家竞买人报名,并有不低于起始价的有效报价,该地块在挂牌时间截止时即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竞买同一地块,竞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当地块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仍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有竞买意向的,停止竞价,改为现场摇号确定竞得人,所有接受最高限价的竞买人均可参加摇号,竞得价为最高限价加一个加价幅度。

八、成交手续办理

地块交易结束后,竞得人须在网上交易系统下载“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得通知书”,按“竞得通知书”要求与出让人办理成交确认手续。

九、信用管理要求

1.竞买人应严格自律,不得泄露报名及竞买信息,对泄露相关信息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将纳入南京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限制参与南京市土地市场竞买。

2.竞得人资金来源与申报不符或违反规定的,取消竞得资格,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出让合同的,经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同时,将竞得人纳入南京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限制参与南京市土地市场竞买。

3.地块开发建设产生违约责任的,除项目公司外,竞得人须承担主要责任,项目公司产生失信行为的,将纳入南京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限制参与南京市土地市场竞买。

4.对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群众投诉集中、不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竞得人,经建设部门认定须联合惩戒的,一并纳入南京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限制参与南京市土地市场竞买。

十、其他

1.竞买人应仔细阅读《出让公告》及公开出让文件,全面了解地块情况、土地竞价规则和相关要求,充分认识土地竞买及开发建设等方面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出让人可应竞得人要求,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

3.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2022年度住宅用地第二批次集中出让拟于4月发布。

4.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具体承办。

5.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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