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告
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2016年宁网挂第03号)补充公告如下:
根据规定,参与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住宅用地、商住用地的购地资金(包括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须为竞买人的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信托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等资金。
根据上述要求,竞买人在申请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时,须出具购地资金为来源合规的自有资金的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易结束后,竞得人须在7个工作日内另行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住房和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附后)及审计报告,我局将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对竞得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竞得人资金来源与申报不符或违反规定的,取消竞得资格,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出让合同的,经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同时,将竞得人列入南京市土地市场诚信系统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土地市场公开竞买。
附:《住房和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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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竞买人/竞得人应如实填写该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并承诺所填内容均真实有效完整。
2、 竞买人/竞得人申报的各项资金来源应确保真实存在,并在竞得地块前后,可用于支付本地块竞买保证金及成交价款。
3、 竞得人在交付每期成交价款均应填写本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
4、 表中“经营性资金”、“筹资性资金”、“投资性资金”应为来源于境内的资金,境外竞买人/竞得人可填写“来源于境外资金”金额。
5、 若为独立竞买的,无需填写 “联合竞买各方名称及其投资比例”一栏。
6、 若为联合竞买的,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
7、 竞买人/竞得人资金来源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时应符合出让人对商品住房交易资金来源的相关要求。有关具体规定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第四条“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普通商品房建设有关要求”规定“募集资金用途仅限于房屋建设开发,不得用作土地款等其他用途”。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条第二款规定“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80号)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第十三条规定“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本款前述投资必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投资开发或销售商业住宅;……(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8、 资金来源包括来源于竞买人/竞得人的资金以及竞买人/竞得人的关联公司的资金,资金来源于关联公司的,资金来源也需报告,并应符合本说明第7条相关要求。
资金来源于关联公司的,应附材料说明情况,提供资金原始转出的银行及账户,并列清从原始转出至竞得人的转账路径及相应转账账号。
9、竞买人/竞得人所有资金来源必须提供指向清晰、真实的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中涉及项目销售/出租收入的,应提供项目销售清单;涉及借款资金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协议,银行受托协议等;涉及投资者资金的,应提供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等;涉及投资性资金的,应提供投资协议、资产凭证、收益证明、银行流水等。
10、本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11、竞买人申报的用于本地块竞买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不得作为竞买同一批次公告中其它地块的竞买保证金资金来源重复申报。
12、竞得人申报的用于本地块竞买或竞得的资金来源,在竞得本地块后,不得再作为参与竞买其它地块的资金来源重复申报。
13、竞买人/竞得人应在本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各项附件首页的左上角注明附件序号,该序号须与本表中填写的各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附件序号一一对应。
14、本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为竞买人/竞得人参与土地出让活动所提交的要件之一,与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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