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布购房证明使用告示 房企不得扣留证明

来源:365淘房 2016-10-1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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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购房证明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签订正式认购协议上传至网上房地产之前,不得扣留购房者开具的购房证明,应允许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参与认筹,签订认购协议时再行出具购房证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扣留购房者开具的购房证明,购房者可以向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举报,电话:025-84713318。

二、购房者应妥善保存购房证明,购房证明有效期为90日,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开具如有遗失,须到原办理窗口办理遗失声明手续,在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刊发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方可重新开具,原开具的购房证明不得用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6年10月11日返回南京365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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