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停车费或有新标准?江苏新政策明年起执行

来源:南京房产微政务 2018-10-31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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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全文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新的办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新变化

删掉空置物业费按70%收取的规定

在物业收费方面,《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待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删掉了: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这一条。希望对于类似空置房的物业费缴纳比例,能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的方式来确定。

停车费

业委会成立前后规定不同

业主大会成立前:

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

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怎么定?

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对于人防车位,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建筑垃圾清运费

双方协商来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也可自行清运。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应当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现行管理办法中提到,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卡(含IC卡等)。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

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物业企业

如果乱收费,将被纳入征信

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行业诚信管理。

此外,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扩大范围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收费行为。

来源:江苏省物价局、现代快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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