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资讯
关注微信看猛料
五、房屋用途改变,2010年7月前的可获额外补偿
原先是住宅,而房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用于经营。针对这种情形在征收拆迁中如何补偿,此次意见稿也做了明确说明。
1、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权属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而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依规定认定后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依规定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计算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注意
1、针对某些家庭为多获补偿而增加户口的行为,补偿细则意见稿也明确,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2、征收项目超过六个月仍未启动实施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七、最后提醒
市民可以登录南京市政府法制网,查询《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可以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3月21日17时前反馈。
反馈渠道:
电子邮箱:njzs2017@163.com;
电话:025-84705124;
传真:68786943;
邮寄地址:华侨路28号409室,邮编210029。
这一“拆迁细则”虽然尚在征询意见中,但草案规定的是这一拆迁细则将和之前的“拆迁新规”同步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返回南京365淘房>>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