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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南京公积金发布按揭协议管理办法!

来源: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09-1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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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开发销售商品住房,应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以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管理中心在签订按揭协议前应对开发单位及贷款楼盘进行贷前调查,协议签订后应对贷款楼盘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章签订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签订按揭协议的开发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发单位合法合规,信誉良好

开发单位的设立是依法登记的,无不良信用记录,依法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开发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开发单位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85%,落实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

(三)开发单位愿意为贷款职工提供担保

开发单位自愿为贷款职工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开发单位同意在担保期间内,代为偿还借款人违约拖欠贷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

(四)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签订按揭协议的开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开发项目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开发项目具备销售条件,已经取得销售许可。项目楼栋为本市普通住房。开发项目已落实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资金监管。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首次签订按揭协议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法定证明或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企业信用报告(原件1份);

7.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一个月财务会计报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8.开发单位主要投资方或股东方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签订补充协议应提供前款(一)材料中的第3、4、5项。

第三章业务办理

第七条办理流程

(一)准备资料。开发单位根据开发项目所在地区到贷款管理处(分中心)申请领取《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和申请签订《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登记表(补充签订《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登记表),并按要求准备所需资料。

(二)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单位携带材料到贷款管理处(分中心)办理楼盘申报,工作人员核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现场了解。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期房项目,贷款管理处(分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该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逐级审核。贷款管理处(分中心)工作人员结合项目现场了解的情况和开发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贷款管理处负责人审核楼盘信息,提出复审意见。

(五)准入审批。贷款管理处审核通过后,中心分管领导进行最终审批。

(六)信息发布。经批准过的按揭协议由贷款管理处在中心业务系统中发布。管理中心通过中心网站和“南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及手机APP向社会公布按揭协议签订信息。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开发单位,一份管理中心存档。

第八条业务分工

(一)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的受理、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的受理和初审。

(二)市区项目的现场了解工作由贷款管理处派员完成,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项目的现场了解工作由相关分中心派员完成。

第九条办结时限

开发单位提供材料符合签订条件并由贷款管理处(分中心)现场了解项目情况后,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核、审批及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项目跟踪管理

按揭协议管理人员应对签订按揭协议楼盘的相关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记录相关信息。

(一)开发单位或项目楼栋的违规信息;

(二)所担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还款情况;

(三)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

(一)资料保管。按揭协议签订后,应将开发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留存保管。具体包括:

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签订按揭协议登记表、签订按揭协议受理回执、按揭协议审批受理回执;

2.开发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发单位主要投资方或股东方的相关资料;

3.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

4.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档案整理。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档案按年度、形成时间、案卷进行整理。项目结案后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留存资料,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和案卷目录,移交中心档案室。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二条对于普通住宅楼盘,开发单位不签订按揭协议,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尚未签订按揭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管理中心暂停与开发单位签订按揭协议;对于已经签订按揭协议的项目,在整改到位前,管理中心暂停该按揭协议的贷款审批以及与开发单位后续的按揭协议签订工作。

(一)开发单位违反房地产相关规定被限制销售或整个楼盘被查封的;

(二)开发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三)管理中心认定开发单位存在其它的不良情况。

第十四条开发单位违反按揭协议相关内容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执行该协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开发单位办理准入的行为,根据中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甲方: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

为了配合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确保职工所购住房能够抵押,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促进乙方开发建设的           

住房销售,甲乙双方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的按揭项目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现场查看工程施工进度。

二、甲方同意委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银行承办本协议所对应项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可自由选择其中一家有年度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银行办理贷款。

三、乙方同意作为协议范围内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每笔贷款发生之日起至协助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交委托贷款银行执管之日止。

四、乙方同意在担保期间内,如借款人违约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乙方接到委托贷款银行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同时,委托贷款银行有权在乙方的账户上扣收上述欠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辨。有超过6个月以上逾期的,甲方暂停继续与乙方签订新项目的按揭协议。乙方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的,甲方暂停继续与乙方签订新项目的按揭协议。

五、甲方同意对购买本协议所对应住房的购房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总房款规定的比例,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每笔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甲方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六、乙方同意在甲方承诺给购房人提供贷款后,作为担保人就每笔贷款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有关《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乙方为更好地配合甲方及委托贷款银行工作,将指定专人作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联系人,不得委托非相关人员办理。

七、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及时正确提供有关资料,准确、真实地反映该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销售、经营等状况。如签订按揭协议后,乙方将土地或在建工程另行抵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必须在委托贷款银行开立属本协议范围内的“住房销售存款专户”,所有涉及该住房的款项必须专项用于该工程的建设,并接受委托贷款银行监管。

九、甲方同意委托贷款银行将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直接划入乙方的“住房销售存款专户”。

十、乙方保证由于本协议所对应项目的土地抵押、住房工程质量或交付使用延期等原因,造成乙方与购房借款人之间的纠纷,与甲方和委托贷款银行无关。如本协议所对应项目已设土地抵押,乙方负责在与购房人签定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告知购房人并获认可,该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在乙方办理完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交委托贷款银行查验、执管,甲方审批后方可放款。

十一、乙方负责向委托贷款银行出具购房借款人首付款和补交差额款的付款证明,并同意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地产抵押预登记手续,乙方同意协同借款人在所购住房竣工交付3个月内分批集中办理转正式抵押手续及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交委托贷款银行执管。如乙方不能按时协助办妥上述权证,甲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协议,乙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二、乙方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影响甲方及委托贷款银行权益的,甲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协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住房项目中所含建筑,因进度不符合要求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的部分,以后符合条件时,在补充按揭协议中签订。以后所签《补充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登记确认表》作为该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该住房销售结束并将所涉及的借款人《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交贷款银行执管之日止。

十六、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国家出台新的房地产和金融方面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址:     址: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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